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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1號

原告
良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鄺中超
訴訟代理人
王竣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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