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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1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重小字第2134號

原告
京喜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双喜
訴訟代理人
陳昭棋
被告
郭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重小字第213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下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惠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零件折舊附表折舊時間 金額第1年折舊值 32,147×0.369=11,862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147-11,862=20,285第2年折舊值 20,285×0.369=7,485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285-7,485=12,800第3年折舊值 12,800×0.369×(5/12)=1,968第3年折舊後價值 12,800-1,968=10,83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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