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文筱蓮
- 原告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佳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276號原 告 智聖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筱蓮 被 告 蔡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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