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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5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圓夢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虹蓁
被告
金帝固德汽車有限公司泰山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麗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亦即在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時,即使為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亦有合意管轄排除法定管轄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兩造均為法人,且兩造簽訂之中古汽車買賣書第15條已約定:「雙方因本件買賣契約而發生訴訟時,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即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翠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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