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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嘉泰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2490號原   告 嘉泰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黃若妍 上原告與被告童正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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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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