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2547號
- 原告
- 林繼梁
- 被告
- 吳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 由 要 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105年5月起至7月止之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9,500元、電費3,460元、房屋更換鑰匙費用700元及回復租屋內部裝潢費用10,000元(雙人床墊4,000元、油漆4,000元、寢間浴室清潔2,000元),上開金額合計為33,660元,經扣抵被告先前所支付押租金13,000元後,尚欠20,660元等事實,業據提出房租租賃契約書、宏順行收據、元大家具行收據及新宇工程行收據等件資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件原告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