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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68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吳智勝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訴訟代理人
葉吉泰
被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萬1,552元,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欠費清單等件資料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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