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吳智勝
- 法定代理人史勇信
- 原告陳合興
- 被告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81號 原 告 陳合興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7 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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