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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8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吳智勝

原告
陳合興
被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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