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14號
- 原告
- 音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澤桔
- 訴訟代理人
- 王則期
- 被告
- 麇囷生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簽立經銷協議約定書後,經被告終止契約,核算貨款結果,原告溢退被告貨款新臺幣137,578元,因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溢退之貨款,此顯涉上開經銷協議約定書有關之紛爭,而該約定書第15條已約定:如本約定書有何爭議時,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並以台北市內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茲查台北市內之地方法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上開二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1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