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上 訴 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