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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2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昭融

上訴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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