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委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21號原 告 宏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原告與被告龍井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委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