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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代位請求票款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毅政、張秋杏、林純精、林佳瑩、陳文澤間代位請求票款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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