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票款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毅政、張秋杏、林純精、林佳瑩、陳文澤間代位請求票款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