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389號
- 原告
- 淞普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學德
上原告與被告捷運全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簡字第1389號
上原告與被告捷運全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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