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13號
- 原告
- 振元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富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祥
- 被告
- 向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穗榮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模具訂購合約書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