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468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李秀琴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李洋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洋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重簡字第14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洋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