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12號原 告 張麗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友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叁萬伍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