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 原告
-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銘
- 被告
-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