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被 告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