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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翠珊

原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銘
被告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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