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維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昌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