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55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元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維濬即九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