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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原告
國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鮑基
訴訟代理人
徐基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7,6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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