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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39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軍威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福成
被告
何玫臻即超愛買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依原告所提出之協議書第9條載明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自應由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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