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24號
- 原告
- 李垂福
- 訴訟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 被告
- 王春塗
- 法定代理人
- 財產部國有財產屬北區分屬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告
- 郭正傳
- 被告
- 郭萬春
- 被告
- 郭萬利(已歿)
- 被告
- 郭進祥
- 被告
- 郭采葳
- 被告
- 郭丞斌
- 被告
- 吳欣倫
- 被告
- 郭秀蘭
- 被告
- 郭芳妤
- 被告
- 黃碧玉
- 被告
- 黃秀梅
- 被告
- 林寶旺
- 被告
- 林美珠
- 被告
- 林愛玉
- 被告
- 林雲龍
- 被告
- 林錫堯
- 被告
- 林景炫
- 被告
-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主文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 被告
- 張國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
- 被告
-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昇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
- 被告
- 謝子瓔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9
- 被告
- 樓
- 被告
-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銘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 被告
-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進興 住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
- 被告
-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達仁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被告
- 郭世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 鄭愛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 00號
- 邱徐賢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 郭素枝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
- 楊盛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6
- 胡春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4八
- 吳洪玉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 許主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
- 號2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之2
黃忠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
陳進吉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陳瑞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
林品利 住臺北市○○○路000巷00○0號8樓之1
王雀如 住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春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被告林美珠、林愛玉、林雲龍、林錫堯、林景炫、林寶旺、郭正傳、郭萬春、郭萬利、黃碧玉、黃秀梅、郭進祥、郭采葳、郭丞斌、吳欣倫、郭秀蘭、郭芳妤應就被繼承人王永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 ,依附表之應繼分比例辦理繼承登記。(二)上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爰求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分歸原告及被告林品利、王雀如共有;如附圖所示編號B 部分,分歸其餘被告依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等語。
二、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能力是否欠缺,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若原告起訴前,被告已經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被告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且屬無從命補正事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又共有物分割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含其繼承人)起訴或被訴。
三、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郭萬利已於民國104 年10月9 日死亡,有被告郭萬利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被告郭萬利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又訴之追加或變更,係利用原訴訟程序合法存在為之,故為訴之追加或變更,須以原訴訟程序合法存在為前提,倘原訴訟程序不合法且無從補正,自不得再為訴之追加或變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