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59號
- 上訴人
- 偉盛科技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韋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55,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計32,76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