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72號
- 原告
- 北桃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良謙
上原告與被告許夙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即
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
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