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500號
- 原告
- 開店一二三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晨妤
- 被告
- 妍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為本件請求,查上開契約條款第14條第2項約定:「因本條款或其附約…而涉訟時,客戶經磋商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條款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