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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1號

原告
楊雪恒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具狀追加被告林啟鐘、林宏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103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此部分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吳智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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