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61號原 告 楊雪恒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5 年3 月8 日具狀追加被告林啟鐘、林宏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103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此部分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 元,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