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棟 訴訟代理人 陳幸美 被 告 尚洋製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恒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敢,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尚洋製冰有限公司 (以 下簡稱尚洋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被告迄今尚未完成清算,則法人格當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亦為公司法第113條為有限公司所準用。本件被告尚洋公司既已進入 清算程序,其股東會另行選任廖恒輝為清算人,此有尚洋製冰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乙份附卷可稽,則原告以廖恒輝為清算人,並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自無不合,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用電,惟被告逾期未繳付電費,積欠原告104年11月及105年1、2月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78,125元,經多次派員追索,被告迄今尚未繳付,爰 依用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費收據及繳費憑證等件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