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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794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794號

原告
陳玉嫻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告
九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善明
訴訟代理人
林士元
訴訟代理人
林佾德
訴訟代理人
劉美湲
訴訟代理人
邱承奐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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