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彭松江
- 當事人劉自明即玩美養生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自明即玩美養生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聖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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