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至臻堂奈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雲政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鄭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7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