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林達賢
- 原告達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原 告 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賢 原告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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