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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

返還模具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彭松江

原   告
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賢
原告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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