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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林達賢

  • 原告
    達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6號原   告 達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賢 原告與被告久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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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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