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李明廣
- 原告林定宸
- 被告精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92號原 告 林定宸 訴訟代理人 林立業 王依純 被 告 精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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