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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892號

原告
林定宸
訴訟代理人
林立業
訴訟代理人
王依純
被告
精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廣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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