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11號
- 原告
- 陳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莊乾城律師
- 被告
-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蓮珠
- 被告
-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0條、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分別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及高雄市○○區○○路00號7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分別係在台銀博愛分行(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及合庫左營分行(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如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