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11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陳勝雄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告
鼎勵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蓮珠
被告
長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0條、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分別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及高雄市○○區○○路00號7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而票據付款地分別係在台銀博愛分行(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及合庫左營分行(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是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如主文所示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