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更(一)字第7號
- 原告
- 李垂福
- 訴訟代理人
- 周嬿容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暐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政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蕭吉翎
- 被告
- 郭正傳
- 被告
- 郭萬春
- 被告
- 郭進祥
- 被告
- 郭陳碧嬌
- 被告
- 郭采葳
- 被告
- 郭丞斌
- 被告
- 吳欣倫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華
- 被告
- 郭秀蘭
- 被告
- 郭芳妤
- 被告
- 黃碧玉
- 被告
- 黃秀梅
- 被告
- 林寶旺
- 被告
- 林美珠
- 被告
- 林雲龍
- 被告
- 林錫堯
- 被告
- 林景炫
- 被告
- 華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主文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 被告
- 張國龍 住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之2
- 被告
- 鄭愛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 被告
- 郭素枝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
- 被告
- 郭世南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 被告
- 之2
- 被告
- 黃忠義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
- 被告
- 陳瑞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奐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昇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之2
- 被告
- 謝子瓔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9
- 被告
- 楊盛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6 (現住居所不明公示送達)
- 被告
- 胡春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4八
- 被告
- 樓
- 被告
- 許主恩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 被告
- 守成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銘襄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
- 被告
- 霖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進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被告
- 達佳五金螺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達仁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被告
- 陳進吉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 被告
- 邱徐賢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 被告
- 吳佳龍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3樓
- 被告
- 李晨凜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2樓
- 參加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住同上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湯宗翰 住同上
- 參加人
-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宗 住同上
- 參加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住同上
- 參加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梁霜露 住同上
- 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 設臺北市○○○路000號9樓
- 號2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 設臺北市○○路○○○路0段000號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國禮、王朝熙(均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為被告林愛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含訴訟程序於言詞辯論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情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告林愛玉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件第一審判決宣示前之107年4月8日死亡,此有其全戶戶籍資料查結果表在卷可稽,是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而查王國禮、王朝熙(均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均為林愛玉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2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結果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之回函在卷可憑。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