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湯瑞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