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 法定代理人
- 湯瑞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
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