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李昭融

  • 當事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與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湯瑞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