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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19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法定代理人
湯瑞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巨鷗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

,係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五十萬元以下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標的之價額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茲

查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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