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
- 原告
- 詹淑如
- 被告
-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詹淑如地址欄位「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告地址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