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游婷麟

  • 當事人
    詹淑如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詹淑如 被   告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詹淑如地址欄位「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號四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告地址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姚孟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