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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林益堂
原告
陳月嬌
原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桂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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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陳義發

      林世雄

      林孝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游桂雲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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