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簡字第68號
- 原告
- 林益堂
- 原告
- 陳月嬌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游桂雲
- 被告
- 楓樺婚宴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發
林世雄
林孝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游桂雲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