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170號
- 原告
- 英日資訊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芳
- 被告
- 陳致翰即辛巴達通信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