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156號
- 原告
- 陳凉
- 訴訟代理人
- 楊修瑩
- 被告
- 香港商嘉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憶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小字第31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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