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鍾富丞
- 訴訟代理人
- 蔡中豪
- 被告
-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建勛
- 訴訟代理人
- 嚴正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844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