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45號
- 原告
- 張采琳
- 被告
- 桃園寶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勇仁
上原告與被告桃園寶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