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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計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林翠珊
  • 法定代理人
    廖德銘、藍立琦

  • 原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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