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優異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