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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救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彭松江

  • 原告
    吳淑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吳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已由本院以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受理中),因聲請人生 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且本件之人證及物證俱在,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業據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聲請人105年度給付總額為新臺幣94,599元,名下無財產 ,足見聲請人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現已由本院以106年度重簡字 第1377號事件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卷附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內容,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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