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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勲
被上訴人
展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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