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彭松江

  • 原告
    吳淑惠
  • 被告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原   告 吳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賴宇宸律師 被   告 陳建潢即瑞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95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事件,經於107 年8月30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 序。茲因上開刑事訴訟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8年5月1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95號、1153號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