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384號
- 原告
- 宏泰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玉蘭
- 被告
- 琦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偉
- 被告
- 黃照興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湘蓉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立據之文書所載,約定雙方於系爭付款履行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立據文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