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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57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被告
鴻盛居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出租契約書第15條約定:「當事人等同意有關本契約之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一件在卷可憑,就本件爭執,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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