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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磐實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育瑋
原告
北海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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