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 原 告
- 李純青
- 訴訟代理人
- 柯清貴律師
- 被 告
- 竹笙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壽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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