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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70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趙義德

原   告
李純青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
被   告
竹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壽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下午3時45分在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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