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832號
- 原告
-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俞忠良
- 被告
- 中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任銘
- 訴訟代理人
- 簡健益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1月2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